
在数字经济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,数据作为新型关键生产要素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。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,如何更好管理金融机构数据资源成为全国人大代表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的关注。
金融企业数据资源是数字金融时代的核心战略资产,贯穿金融服务、风险防控、产品创新全流程。金融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采集者、使用者和管理者,其数据资源管理的规范化、合规化水平,直接关系到金融安全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。朱建弟认为,当前,我国金融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虽取得一定进展,但仍存在入表管理滞后、数据标准不统一、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,需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。
对于金融企业数据资源管理,朱建弟在数据采集、数据入表、数据治理、数据使用、数据转让、数据注销等环节提出若干建议。在规范数据采集方面,朱建弟认为,要明确金融企业数据采集的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,严禁过度采集、违规采集客户数据,禁止未经客户同意采集第三方数据。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统一的采集标准和模板,推动数据采集规范化、标准化发展。
在健全数据入表环节方面,朱建弟建议,明确金融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管理要求,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完善的数据资源入表管理制度,规范数据资源确认、计量、核算、披露等流程。鼓励金融企业将数据资源纳入绩效考核体系,推动数据资源资产化落地实施。
“完善数据治理环节,打通数据共享壁垒。”朱建弟表示,要明确金融企业数据治理的主体责任,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架构,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,并明确各业务条线的数据管理职责。同时,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,规范跨机构、跨领域的数据共享,建立数据共享审核和追溯机制,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安全可控。严控数据使用,防范数据滥用风险。加强对金融企业员工的数据安全管理,明确员工的数据安全责任,严禁员工擅自获取、泄漏、滥用客户数据,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。
朱建弟还表示,要压实金融企业数据资源流转全链条主体责任,强化参与机构合规义务。明确在“金融企业数据资源流转”过程中,包括数据接收方、技术服务机构、第三方合作平台等在内的所有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与安全义务。严禁任何机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、使用、存储或再分发金融企业数据资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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