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“十五五”规划纲要明确提出,要“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”“加强平台企业数据、算法、流量和规则监管”。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“深入整治‘内卷式’竞争”。作为这一系列政策导向的具体落实,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》近期正式实施,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的治理要求已从“综合整治”升级为“精准整治”。破除平台内卷,既是落实“十五五”规划纲要、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,也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举。
凭借网络效应带来的规模递增、用户黏性与市场壁垒,平台经济重构了传统商业模式、降低了交易成本,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。但随着流量的获取成本高企,平台“内卷式”竞争现象日益突出,主要表现为四大方面:
一是价格与流量恶性博弈。部分平台以极端低价补贴、大数据杀熟争夺用户,拉低行业利润;还靠流量垄断、强制二选一挤压中小商户,放大了“马太效应”。
二是低水平同质化。资源基础观揭示,企业可持续竞争优势源于对有价值、稀缺、难以模仿、不可替代的核心资源的占有与构建。然而,“内卷式”竞争偏离技术与服务升级,陷入模式抄袭、功能堆砌的伪创新循环。尤其是直播电商、短视频等领域同质化严重,低价引流、虚假宣传盛行,行业创新动能持续透支。
三是生态排他性。部分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不合理规则,以数据壁垒阻碍竞争,不断强化生态排他性,逐步形成垄断格局。
四是对供需方的利益压榨。部分平台不断压缩成本、抬高溢价,甚至通过算法算计、隐性收费、大数据杀熟等手段攫取利益。一方面,对消费者权益视而不见,假冒伪劣、虚假宣传频发;另一方面,向商户高额抽成、滥设处罚、拖欠账期,还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骑手、司机等从业者。
大型数字平台不仅是市场参与者,更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,网络效应赋予其超越传统企业的系统性影响力。因此,平台需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,兼顾商户、从业人员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推动行业健康发展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。然而逐利导向之下,部分平台片面追求短期利润和流量规模,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和规则制定权将自身责任向外转嫁,催生了“内卷式”竞争,也导致平台发展陷入畸形循环。
责任转嫁至商家。将本应由平台承担的补贴成本、经营风险与售后责任转嫁给商家,自身得以持续投入低价竞争、流量收割之中。此外,作为流量分配的主导者,平台未充分履行公平竞争责任,将大部分流量倾斜给付费商家,中小商家难以承担高额流量费用,只能在流量底端挣扎或者被淘汰。由于平台留存了商家的评价、用户等数据,商家面临很高的转换成本,只能被平台“锁定”。
责任转嫁至消费者。以食品安全领域为例,平台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把关,放任“幽灵外卖”泛滥。不久前,市场监管总局对7家头部电商平台开出35.97亿元“史上最大罚单”,直指平台明知“幽灵店铺”无实体店、伪证经营,仍纵容其接单牟利。平台通过大额补贴吸引众多用户,将补贴成本转嫁给商家,将审核责任与食品安全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和监管端,自己则隐身幕后赚取流量佣金、规避责任。
责任转嫁至平台从业者。利用算法作为“数字监工”,极致压缩劳动时间、强化控制强度,系统性地规避传统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保障义务,将保障责任转嫁给外卖员、网约车司机等一线劳动者。“新职伤”等保障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事后救济,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平台在日常管理中的责任缺位问题。
责任转嫁至社会。平台凭借其枢纽地位,在宏观分配中攫取过高份额,挤压了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利益。平台内卷引发的创新停滞、市场秩序扭曲、资源浪费、网络生态恶化等问题,以及灵活用工群体权益保障缺失等矛盾,都需要社会层面投入大量资源去化解。
平台数字责任是平台在数字生态运营中,针对数据治理、算法公正、用户隐私保护、市场公平竞争、数字风险防控等数字化专属场景,应承担的综合性责任。
平台数字责任是法律责任、社会责任、伦理责任的统一。法律责任是刚性底线,具有强制约束力,是数字责任的法定基础;社会责任是平台面向社会的宏观义务,涵盖公益、民生、经济秩序等;伦理责任是内在价值准则,侧重算法向善、公平正义等道德要求。
平台数字责任既包含法律强制要求,也涵盖法律未明确的自律义务。这是社会责任在数字领域的具象化体现,是平台践行社会责任的关键抓手,是伦理责任在平台运营中的实践落地。平台在履行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,还需要履行以下新型责任:
数据安全与合规责任。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,规范数据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流通全流程,保障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,杜绝数据滥用、算法歧视等行为,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秩序。
公平竞争责任。落实反垄断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、《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》等要求,杜绝二选一、低价倾销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。杜绝自我优待,不得优待自身自营/关联业务,歧视、打压平台内第三方商家。平台身兼“赛场管理者+参赛选手”双重身份,应公开透明制定平台规则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创新引领与产业赋能责任。加大核心技术研发投入,聚焦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区块链等关键领域,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;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,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,培育新质生产力。
从演化博弈视角看,平台内卷是一种非帕累托最优但演化稳定的均衡状态,参与方都越来越累、且利润越来越低,但没人敢先退出竞争。各方基于个体理性的策略选择,导致整体的集体非理性结果,形成内卷锁定。破除内卷的关键在于落实平台数字责任,让“不内卷、负责任”成为个体理性选择,使“优质优价、合作共赢”的策略成为新的演化稳定策略。
确立“技术向善”的角色定位。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,必须摒弃“技术中立”的责任豁免误区,明确自身主体治理义务。在劳动用工领域,对符合从属性特征的用工关系予以实质认定,压缩平台规避责任的空间。在经营监管领域,对于“幽灵商家”“虚假评价”“算法歧视”等问题,建立前置审核与持续监测机制,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或相关方权益的情况,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再通过内部机制向相关责任方追偿,并需对自身失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。
加强算法治理。算法是平台运行的核心,规范算法行为是破解内卷的关键抓手。在制度层面,可借鉴欧盟《数字服务法案》做法,强制大型网络平台公开其算法运行机制,建立分级分类的算法披露制度,不仅是对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》中与价格行为有关的算法备案,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分发算法都可考虑实施强制备案。在用工层面,推动平台建立算法透明与审计机制,在工时安排、任务分配、收入计算等关键环节,明确基本规则边界。对于具有明显市场支配力的平台,应探索建立算法独立审计与外部评估机制,严防算法规则成为不正当竞争、挤压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的工具。
强化多元监管合力。一是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。平台违规行为形式隐蔽、涉及领域多元,涵盖市场交易、税务征管、用工管理、网络治理等多个维度。应推动市场监管、税务、人社、网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、联合执法,对平台收费、算法、用工实施综合监管,严查“变相强制”“垄断排他”等行为。二是清晰界定权利义务边界。明确平台与平台内商家、从业者、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,避免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,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。三是构建社会共治体系。激活多中心治理的底层逻辑,发挥媒体、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,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集中收集平台违规线索。同时,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,倒逼平台履行责任。
激励与约束并重。一方面,将激励政策精准投向合规经营、赋能商户、创新发展的平台企业,以选择性激励破解平台经济中的集体行动困境。比如,可通过专项财政补助、税收优惠、流量扶持等方式,或设立“诚信经营示范平台”“优质服务平台”等荣誉称号。另一方面,将外部性重新内化为平台的经营成本。通过建立平台信用管理制度,使平台责任履行情况与市场准入、信用评价、政策支持挂钩。将内卷违规、失职失责的平台列入黑名单,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、暂停其平台服务权限,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。
破除平台内卷的关键,不在于简单抑制低价竞争,而在于重塑责任结构——只有当责任不再被层层转嫁,而是被制度化、技术化、协同化地嵌入平台运行体系,数字经济才能从“内卷式”竞争走向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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